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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论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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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患者对医疗内容有充分了解的。如患者为慢性病人,且长期重复同样的医疗内容,对该医疗内容可以免除医生的告知义务。日本扎幌高等法院昭和56(1981)年5月27日及横滨地方法院昭和57(1982)年5月20日之判决就认为关于脊髓麻醉之危险性及手术内容等属一般社会之常识,众所周知之事实,医生无告知义务。

  6、患者明确表示无需医生告知的。如果患者出于对医生的信赖,明确向医生表示无须告知,即放弃同意权的行使,此时应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医生在治疗时应尽最大注意义务而无须向患者告知其具体医疗行为。

  五、知情同意权在我国立法中的完善

  (一)立法中的不足

  1、同意的主体上,多而且乱,甚至有些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也就是说,患者本人、患者家属、患者关系人、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的人均有同意权。患者本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其行使同意权是患者行使自决权的一部分,应属有效。患者家属在患者无法表示同意时,其代为同意也属有效。但患者的关系人指的又是什么人,作为患者及其家属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人又依据什么来同意对患者采取治疗措施呢?这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2、轻视患者本身的知情同意权。如《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些规定,意味着患者与其家属同等享有知情同意权,导致在医疗实践中形成将患者家属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反而将患者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的误区。这样的情形往往给患者造成十分尴尬的地位,在他们最需要行使自我决定权利的时候,却没有行使权利的机会。

  3、医生告知义务的内容不明确,导致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如《执业医师法》第26条的规定,只是简单规定医师的告知内容仅有患者的“病情”,而最近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虽将告知内容扩大到“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但距离前述的“合理的患者标准”,显然还不足以较深入的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

  4、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机构告知制度。目前,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多是口头告知,而同意的表示只在手术时才有做相应的签字确认,这必将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隐患因素,在发生纠纷时,医患双方常因死无对证而互不认账。

  (二)完善立法的若干建议

  1、在立法体例上,建议制定《病人权利法》或《患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以“病人权利为主题”的新型医患关系。弱者保护政策是现代法律的特点,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专门立法也是现代立法体例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在医患关系中,就掌握医学知识,掌握相关资讯、身体状况等方面来看,患者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为病人权利制定专门法,符合当前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发展的趋势,更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

  2、在知情同意权立法的具体内容上,应对医生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告知义务的免除、患者同意的能力、同意的形式、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代为同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在医生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上,可将《执业医师法》第26条修改为“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告知检查、诊断结果、拟采取的治疗方案的理由、内容、预计治疗效果、治疗的难易程度及对患者的侵害范围、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无可替代的医疗方法、相关的诊疗费用等,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同意的能力、主体及代为同意上,可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签字;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字;患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若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同意,若为精神疾病患者,其本人处于正常精神状态时,由本人作为同意人,若处于病发状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属作为同意人。无法取得患者意见也无法取得家属的意见,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建立并完善医疗机构告知制度。内容应包括告知的内容、告知时间、告知方式等。不仅要制定出对所有患者都适用的告知内容,如医院等级、医务人员状况、患者的权利、医生的权利、收费标准等。还应区别患者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不同的告知内容,如对住院患者的告知内容、对门诊患者的告知内容、对急救患者的告知内容、对手术患者的告知内容、对重症病危患者的告知内容等。在文本格式仍不能告知清楚的患者主要是住院患者,应分别由主管医生制作谈话笔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诊断及治疗措施,有可能发生的风险、需家属方面配合的事项等,由患者签字。

  六、结语

  综上所述,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对患者的人格权、自主权、健康权充分尊重的具体表现。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并且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以医方的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基础,因此,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从强制规范医方的告知义务入手,否则,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无从体现。笔者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国家能出台完善的关于加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尽管知情同意权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和社会文化等因素,但完善的立法和相关健全的制度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必发挥重要作用。

  感谢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及法律系的老师在笔者本次论文写作中所付出的辛劳,笔者从论文定题、资料的收集整理、构思、修改等环节上都得到导师的悉心指导,使笔者顺利完成本次论文的写作,并将为今后书写较大篇幅的规范的文章和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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