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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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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局长、副局长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司长、副司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广州、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成都、长春、济南、青岛、杭州、深圳、厦门、宁波等 15 个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比照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四)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

  (五)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 4 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照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适当低定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相应调整西藏特殊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特区津贴暂按 1995 年人事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发[ 1995 ] 70 号)规定的原则处理,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后,再纳入地区附加津贴统一管理。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八、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 ( 单位 ) 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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