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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执业护士资格证领取及护士执业证注册的流程

时间: 郭宁静2 资讯

  护士执业证是领取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后,去你所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局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在注册审核合格后,由你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局的医政管理部门发下来的。

  护士资格证是通过护士考试后直接发放,护士执业证是必须向卫生部门注册成功才能发放。

  二、护士证注册的流程

  通过护士资格考试后,需求做哪些事情,护士证如何注册,中华考试网为考生解答:

  1.打印护士成绩单。

  2015年护士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打印开放时间:2015年8月5日至10月31日。 >>点击进入打印入口

  2.领取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各地领取时间不同,8月中旬将陆续开始领取(如果在学校报考的多由学校发放,由自己个人或者通过医院在卫生局报考的,一般是卫生局发放或者医院统一代发放。中华考试网将汇总全国各地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领取时间及地点,方便考生查询。)。

  3.准备其他相关材料。(前提:需要有工作医院或医疗单位)

  ①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⑥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4.把上述材料交到医院,由医院统一去卫生局注册,或自己带上述材料去卫生局注册护士执业证。

  5.注册成功后,卫生局会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的注册所需时间各地不相同,一般为两个月到半年不等)。

  三.护士资格证领取时间

  护士资格证领取时间各地不同,一般在考试通过后半年内领取,大约是考试当年的12月左右开始领取,有些晚的地方卫生局会第二年在3、4月份发放,敬请关注工作医院或当地卫生局通知,中华考试网也会为大家整理全国各地护士资格证领取通知。

  四.护士执业证注册时间

  护士执业证注册时间各地不同,一般各地卫生局每年都有安排1-2次集中注册时间,个别地方卫生局可全年工作时间注册,敬请关注工作医院或当地卫生局通知,中华考试网也会为大家整理全国各地护士执业证注册通知。

  五、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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