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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申论热点汇总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2017年公务员申论热点汇总(一)

  这两天,劳动合同法或进行修订的消息,引起不小的舆论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人社部表示,因上述几个方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显然,目前离修订还有较长一段距离,至于最终是否能启动修法程序,也还是未知数,舆论似乎不必对此反应过度。但从另一角度来说,上述几个问题在现行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就引发过争议,这几年来更是几乎每年都被屡屡提及,员工和用人单位站在各自立场上,对相关法条的态度大相径庭。争议之中,用人单位显然处于强势地位,因而“修法”的呼声也就越来越大。而这,从直觉来看,对员工的确不利。由此也就不难理解舆论对可能的修法反应激烈了。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第十届全国人大会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1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主要涉及劳务派遣的内容。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大大强化了对于资方的约束,明显倾向于维护劳方的权益。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在新法已经通过但尚未正式实施的2007年下半年,即引发过一个著名案例。当年10月前后,著名的华为公司的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员工,居然先主动提出辞职,然后再竞聘上岗、重新计算工龄。这一举动,当时就被认为是公司方在“合法”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当年的新闻报道透露,公司方面给这些员工开出了相当诱人的补偿条件。宁舍真金白银也不愿意让“终身雇佣员工”制度给套住,可见这一规定对资方具有多大的威慑力。

  法律被信仰,当然基于公正公平。而就此观察,现行劳动合同法却有些不太公平公正。比如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资方要想开除劳方颇多掣肘,但员工“开除老板”却颇为便利。正如此,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认为其不公平、过多照顾员工权益、对企业发展不利的声音一直就没断过。

  劳动合同法为何如此“偏袒”劳方?看一看现实就能知道答案。现实中,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资本以势欺人屡屡发生乃至大家见怪不怪。即便有了劳动合同法的“偏袒”,这种现象就真的少了吗?员工现在当然可以便利地“开除老板”,但老板同样能用无数“合理”的理由让员工难受。劳资双方博弈的力量在中国的现实中显而易见是不对等的,公平、平等、协商、对话,对于目前的劳方来说,这样的期待依然是奢望。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资方手脚,加大了资方成本。在经济态势不好的环境下,如此不利因素会更为显现。但恰恰因为经济形势不好,某些不利因素反而会被有意放大、利用,成为压迫修法的工具。

  公众为何对劳动合同法可能的修订产生争议、怨言?除了可以理解的自利因素,更本质的还是现实的环境依然对员工不利。

  2017年公务员申论热点汇总(二)

  曝光“信访问责”典型案例推动务实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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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国家信访局向社会公开曝光了5起信访事项督查问责案例。案件集中反映了多个省市存在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领域的问题,29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

  长久以来,人们往往谈“信访”而色变。许多人由“信访”,首先想到的就是人和人的尖锐矛盾、官与民的激烈对抗,甚至认为信访是“人治”而非“法治”。这一方面与信访所解决的问题本身千头万绪、利益关系复杂有关;另一方面,则是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过程和结果公开不到位、效率低下造成的。

  而此次国家信访局公开曝光5起案例,恰恰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效果。

  首先,曝光典型案例有助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信访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阳光不仅是最好的防腐剂,更是增进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提升信任的最有效途径。通过5起案例,老百姓看到信访部门并不是空壳子,不是花架子,为解决问题“也是蛮拼的”,心里就踏实多了。

  其次,曝光典型案例、实现公开透明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在于借此倒逼相关责任人着手解决问题,明确各方责任,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轻则劝勉谈话,重则纪委调查,5起案例无一例外,突出了对结果的重视、对过失的追查。同时,以这些信访案例为标杆,也为解决相同类型的纠纷和矛盾树立规范、形成依据、明确标准,有助于更高效、更快速地解决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信访事项督察督办落实机制。

  再次,曝光典型案例有助于在实质上化解矛盾,令老百姓打心眼里满意,同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信访群众依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建议。借助典型案例,能够实现以案释法、以案说理、以案诉情的最佳效果。正所谓法越讲越通,理越辩越明。曝光的典型案例的背后,宣扬了只有通过讲事实、摆道理的方式,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曝光信访事项督查问责案例是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有益补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构建“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的总体要求,为新时期开展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提供了指引和方向。只有坚持公开透明、责任明确、依法依规的原则,才能真正发挥信访工作的社会功能,维护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参考对策]

  第一,应继续完善综合施策机制,有效整合信访资源,搭建起“大信访”格局。在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二,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关键要加强源头治理,以避免小事拖大,易事拖难,增加后期的解决难度。目前信访问题主要在基层,因此应强化基层信访力量。信访工作要更注重跟踪评估和执行效果的反馈,推动信访工作由单一的办信接访向兼具分析研判、提出建议转变,把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要把是否有效解决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违法压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让信访成为纾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

  2017年公务员申论热点汇总(三)

  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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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出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总结经验、坚定信心、扎实推进,聚焦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聚焦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以钉钉子精神抓下去,一步一步把“一带一路”建设推向前进,让“一带一路”建设造福沿线各国人民。

  党的以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我国“十三五”时期和更长时期的发展,逐步明确了“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3个大的发展战略。2014年我们通过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2015年对外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有关地方和部门也出台了配套规划,在国际上引起较大反响。

  从倡议到实践,从布点到拓面,三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在探索中前进、在发展中完善、在合作中成长,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我们同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同20多个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态度积极,以亚投行、丝路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合作不断深入,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逐步落地。

  综合分析

  [权威论述]

  一带一路建设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举措,将给有关国家和地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我们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同域内外许多国家签署合作协议,实现政策和发展战略对接,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我们将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合作架构。——

  [“一带一路”的核心内涵]

  第一,开放。这是古丝绸之路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丝绸之路建设的核心理念。这意味着,现代丝绸之路建设,应对世界上所有国家或经济体、国际组织、区域合作机制和民间机构开放,不能搞封闭小圈子,更不能有排他性。尤其要求推动各参与方努力提高投资与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和投资成本,在相互开放中培育可持续增长的市场。

  第二,包容。这是区别于其他合作组织或机制的典型特征。一方面,它意味着现代丝绸之路参与方的多元化,即有别于其他合作机制,不针对第三方,不搞封闭性集团,只要是有意愿参与的国家或地区均没有门槛要求,皆可自愿成为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另一方面,合作方式的多样化,现代丝绸之路建设没有严格统一的参与规则,各方围绕扩大经贸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需要,可采用双边或多边、本区域或跨区域、金融或贸易等多样化、多领域、多层次的合作方式。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可广泛吸纳沿线各国当地企业、西方国家企业以及相关国际机构合作开发,构建多方利益共同体。现代丝绸之路建设的包容性决定了其具有兼容并蓄的优势,不仅不会主动挑战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反而能与现有各类机制实现良好对接。

  第三,互利。这是推进现代丝绸之路建设的根本动力。在全球化时代,任何一项区域合作构想,只有真正实现互利共赢才能具有持久活力和广阔前景,互利性是一切合作得以出现和延续的动力。因此,推进现代丝绸之路建设,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参与方之间,不搞零和博弈,不搞利益攫取、殖民扩张,更不能打着开放、自由贸易的幌子,搞与邻为壑的重商主义、产品倾销。要立足于各参与方优势互补,实现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共营。这是保障现代丝绸之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历史上看,古丝绸之路虽是由汉朝政府打通并拓展,却是以民间商旅互通有无为主,并不是由某一国政府主导的,因此,古丝绸之路精神本身蕴含共同营建、共同受益的内涵特征。现代丝绸之路是对古丝绸之路精神的传承和发扬,其虽然由中国倡议并积极推进,但它实质上是惠及各参与方的共商共营共建共享项目。无论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与民心相通等互联互通的具体机制化安排,还是实现方式、合作内容、阶段目标等,都需要各方共同商议、共同参与,共同营建,共同受益,使之成为“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

  [重要意义]

  “一带一路”建设既是远期的美好愿景,又是近期的实在福利。一些西方人质疑“一带一路”建设,认为它缺乏清晰的内涵、路线图,只写意、不写实。这种理解显然是片面的。从长期看,“一带一路”建设着眼于促进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践行开放包容理念,开创经济全球化广阔前景。从近期看,“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对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各国的就业、经济发展等都能带来具体而实际的好处。在沿线各国、各地区努力下,“一带一路”建设将蓬勃发展的亚洲经济圈与欧洲经济圈连接起来,将激发巨大经济潜力和市场需求,打造世界经济发展新引擎。

  “一带一路”建设既为中国发展提供动力,又为世界发展创造机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总量占世界的29%,而人口占63%,前者不到后者的一半。这种经济总量与人口的严重不匹配,凸显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巨大需求缺口和潜力。因此,“一带一路”建设源于中国而属于世界,能够把中国的机遇转变为世界的机遇。中国的现代化经验鲜活而丰富,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通过基础设施等建设,中国将为世界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带给世界更好的合作机遇,推动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对策措施]

  切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筑牢思想基础。抓住发展这个最大公约数,让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深入人心,才能推进思想统一。弘扬丝路精神,推进文明交流互鉴、人文合作,才能推进民心相通。做好舆论宣传,宣传实实在在成果,讲好“一带一路”故事,加强相关学术研究、理论支撑、话语体系建设,就能进一步凝聚各国共识和力量。

  切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加强统筹协调。“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国内国外、方方面面,只有善于“弹钢琴”,才能奏响“协奏曲”。坚持陆海统筹,坚持内外统筹,加强政企统筹,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对接,同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沿边开发开放的结合,把“走出去”与“引进来”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全方位开放、东中西部联动发展的局面。

  切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完善保障体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创新国际化的融资模式,深化金融领域合作,打造多层次金融平台,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才能为“一带一路”建设引来金融活水、筑牢风险防控堤坝。完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安全保障举措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项目执行单位和企业,才能防患于未然,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切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狠抓部署落实。实绩是最有效的推广,实效是最有力的吸引。进一步研究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战略性优先项目,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合作、经贸产业合作区为抓手,让规划真正落实,让关键项目真正落地,多搞一点早期收获,才能让有关国家不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汇聚“一带一路”建设的合力。

  2017年公务员申论热点汇总(四)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适度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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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综合分析

  [原因分析]

  在我国,大量的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分布在体制序列之内,即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由单位供养、培养,由单位安排从事科研或者教学工作,受制于单位的管理。由此,不但给人才的流动设置了有形的壁垒,也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人才价值的发挥,同时因自主性的缺失,抑制了他们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妨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影响了智力资源与其他创新要素的有效融合。

  [辩证看待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

  客观地讲,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是把双刃剑。

  不允许他们在外兼职,不仅使知识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且会使科研人员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内在动力以及实践能力受到影响。

  允许在外兼职,如果不加以控制,一旦兼职过多,也会对科研和教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某些科研人员和教师为了兼职取酬而降低工作水平、损害单位和学生利益等问题。

  [参考对策]

  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老师兼职兼薪,关键还要理顺他们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关系,中公教育总结:

  一方面科研院所与高校,应支持甚至鼓励人才适度兼职兼薪,让他们人尽其才,避免人为阻力。要重申并树立知识价值的导向,让人才的实际贡献与市场价值同个人收入分配相匹配,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最大限度激活人才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应细化“允许”的办法,将“依法”“适度”条件化、规则化,实行严格的契约管理,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要初步破除人才“所有”与“共享”之间的矛盾,消除流动障碍,让科研人才、高校教师合法合理地参与到社会的创新与创造中来。

  此外,科研人员与高校教师亦须处理好主业与兼职的矛盾,以保证不影响本职科研、教学为前提,兼职兼薪而不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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