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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考免考课程管理办法

时间: 未知2 自考政策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一) 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

  (二) 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

  (三) 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四)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

  (五)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和要求相同(或低于原所学)的公共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英语(一)》、《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四、申请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的考生,可以选考若干本专业课程外的任意理论课程,课程累计学分分别不能低于 7学分和14学分,所选课程必须是未使用过的。如专业课程设置有要求,按其课程设置执行。

  五、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可直接使用,免考英语的加试课程除外。

  六、非学历证书免考规定

  (一)取得原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的考生,可以免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段各专业中的《英语(一)》、《英语(二)》;

  (二)参加全国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相应英语课程:

  1、PETS-2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2、PETS-3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和《英语(二)》;

  (三)获得全国考办统一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合格证书者:

  1、凡获得NCRE一级(含一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凡获得NCRE二级(含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考:

  1、取得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的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

  2、取得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及另一模块(《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桌面出版》《会计电算化》《数据库》《程序设计》《计算机绘图》《多媒体应用》《因特网》《局域网》等其中之一)两个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七、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的考试课程。

  八、免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其成绩为“免考合格”。

  九、办理免考操作程序

  (一)考生必备免考材料:

  1、考生须登陆山西省招生考试网下载打印《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批表》,填写1式3份(报名点、市自考部门、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各留存1份)。

  2、毕业生证书(肄业生、结业生需提供学习经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3、原毕业(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XX--毕业生档案”字样并加盖印章的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4、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该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证明。

  5、非学历证书的原件、复印件1份。

  (二)考生本人在每年的3月5日至10日或者9月15日至19日携带免考材料和准考证向报名点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各报名点在报名工作结束后,整理报送市自考部门审查,市自考部门审核人在《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免考信息输入计算机,并打印一份免考名册,在登分统计工作期间,携带考生免考材料(按照免考名册顺序排好)和免考名册电子数据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审批。

  (四)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考生可在自学考试成绩公布的时间登陆山西省招生考试网查询,或者到当地市自考部门查询。免考审批手续每年集中办理两次,过时不予补办。

  十、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对有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同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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