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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辅导:“非民事法律事实”考点剖析

时间: 楚欣2 民法知识

  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三、 法外空间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1、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2、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四、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广大考生须多多注意)。

  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的专业性较强,难度较高,建议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抓住重点,进行深入的学习,确保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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