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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

时间: 楚欣2 民法知识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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