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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数人侵权行为

时间: 楚欣2 民法知识

  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与帮助行为等。

  二、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有两种类型:

  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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