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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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
一、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2.特征
①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②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③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1.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2.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
3.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4.此外,有下列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范围)、父母,
2.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简答:概念和条件)
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④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转继承(简答:概念和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2.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并要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③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简答)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例:1990 年,李英与刘宏结婚,育有一子刘晓,1995 年刘宏因病去世,此后,李英一直在侍奉公婆。1996 年,李英与王强结婚,仍赡养公婆。1999 年刘宏的父亲去世,留下其个人所有的私房一幢,该房屋应由
A.李英与刘晓各得一半
B.刘晓与刘晓各得 1/6
C.李英、刘晓及刘宏母各 1/3
D.李英、王强与刘晓各 1/3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2.特征
①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②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③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1.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2.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
3.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4.此外,有下列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范围)、父母,
2.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简答:概念和条件)
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④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转继承(简答:概念和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2.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并要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③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简答)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例:1990 年,李英与刘宏结婚,育有一子刘晓,1995 年刘宏因病去世,此后,李英一直在侍奉公婆。1996 年,李英与王强结婚,仍赡养公婆。1999 年刘宏的父亲去世,留下其个人所有的私房一幢,该房屋应由
A.李英与刘晓各得一半
B.刘晓与刘晓各得 1/6
C.李英、刘晓及刘宏母各 1/3
D.李英、王强与刘晓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