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胜高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民法知识 >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时间: 未知2 民法知识
一、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遗赠
6.单方允诺
7.拾得遗失物
8.自助行为
9.缔约过失
二、债的变更
(一)债的内容变更
1. 具备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②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债的关系均为有效
2. 变更方式:
①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②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
③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1.概念: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变更
2.实质:发生债权或债务的转移
3.种类:
A. 债权转让 :
①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②不得转让之债权: (选、判)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雇佣、委托、租金)
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授课、画肖像、演出)
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三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③须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不必经得债务人同意
④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如时效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
例: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
A.赌博之债
B.保证债权
C.可撤销合同的债
D.租金
答案:AD
B. 债务转移
①概念:又称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
②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须经债权人的承认,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③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C.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①概念: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②继承 、企业合并、合同承受
2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