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讲解(4)
(二十七)继承权的丧失与遗嘱无效
1、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遗嘱无效
在下列情形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十八)遗产的处理
1、遗产的分割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的分割应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处理方法处理。”
2、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继承权纠纷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十九)涉外继承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六、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1)同等原则
(2)对等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辩论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
2、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两审终审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
(三)管辖
1、管辖的概念及其恒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2、专门法院的管辖
包括:军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①案件的性质;②案件的繁简程度;③案件的影响范围。
4、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约定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
6、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下列几种: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共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8、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4)管辖权异议
(四)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五)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
(六)诉讼代表人制度
诉讼代表人指当事人一方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
(七)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1、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第三人所具有的特征:(1)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2)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2、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八)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
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的委托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九)民事诉讼证据
1、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是法院认为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2、民事证据的分类
(1)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3)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4)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证明对象
(1)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的条件
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的条件: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有争议;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民事实体法律事实;民事程序法律事实;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证据事实。
(3)无须要证明的事实
无须要证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有:(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与现象;(3)根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种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2、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
(1)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的种类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的情形有:根据自己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法院认为应由自己收集的。
(3)公开出示证据的例外情形
公开出示证据的例外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
(十一)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2、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1、期间
期间指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2、送达
送达指人民法院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十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2、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十四)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及性质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方式。其性质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也是一种教育手段,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行为主体;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故意性。
3、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十五)普通程序
1、起诉
提起诉讼的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和判决
(1)开庭前的准备: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公告有关案件情况。
(2)宣判的形式: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
(3)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需要延长的,则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与视为申请撤诉两种情况。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①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③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⑤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4、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不能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3)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障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
(3)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上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十六)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十七)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十八)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特点主要有:(1)一审终审;(2)审理期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非诉讼性;(4)一般实行独任制;(5)免交案件受理费等。
(十九)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1、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指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记名股票的被盗、遗失或灭失;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
(二十)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
(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十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1、执行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为: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2、执行的管辖法院
(1)法院的裁决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法律文书,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异议
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不同处理: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中止执行,且由院长批准;发现裁决错误的,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
5、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6、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7、执行开始
(1)启动方式
执行程序启动方式可分为:由当事人申请和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2)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8、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2)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二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所适用的程序。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3)司法豁免原则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二十四)司法协助
1、概念
司法协助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制度。
2、司法协助的途径
(1)依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进行。
(2)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七、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指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法渊源。(3)有关法律;(4)有关法律解释;(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国际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指导公、检、法等机关及有关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三)刑事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当事人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并同案件的诉讼结果有着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了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管辖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为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2、审判管辖
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六)辩护与代理
1、辩护人
辩护人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可分为: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4)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七)刑事证据
1、刑事证据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证明力。(2)证明能力。
2、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八)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指公、检、法等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强制措施依次可分为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九)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十)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指公安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
(十一)侦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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