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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考点分析:新旅游法

时间: 楚欣2 常识判断

  其中重点法条如下:

  1.明确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2.禁止“购物游”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反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费用。

  3.门票涨价要听证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4.禁止导游“买团”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报酬,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5.部分景区应降价免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6.涨价要公示,禁止强制套票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7.及时疏导、分流游客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8.最高三倍赔偿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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