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公务员申论热点
2017年湖北公务员申论热点一:过度医疗
医院科室过度医疗,医院负责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对过度医疗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在现实医疗生态中,过度医疗俨然成了一道见怪不怪的风景。曾有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披露,我国城乡居民用药知识普遍匮乏,用药行为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本来口服药就能治病的却去肌肉注射;本来肌肉注射能治病的却去输液;便宜药能治病的也要用贵药;一个普通感冒就从患者的口袋里掏出上千元。除了过度用药以外,医生还热衷过度检查,特别依赖医疗设备,望闻问切与传统的医疗检查手段都抛之脑后。对患者动辄做全身检查;普通检查能解决问题的,也要做高级检查;重复检查、做与疾病无关的检查等等。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降低了患者身体免疫力,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也暴露了医院敛财急火攻心、医生对患者缺乏责任心的医疗现状。
而在看病贵的大背景下,过高的医疗费本已让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医院再对患者过度医疗,只会让不堪重负的患者雪上加霜。这不仅违背医院救死扶伤的宗旨,更是在逼退医德。且不说有部分医生本身就热衷于从过度医疗中牟利。在医生收入与医疗收入挂钩的语境下,就是正直的医生难免也会蜕变。过度医疗与经济利益驱使、医德缺失不无关系。
过度医疗也暴露出当前医疗机构的积弊,特别是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积弊。由于政府医疗投入不足,医院被默许了以药养医、以检查赚钱等创收政策,而监管体制又不健全,医院与医生的违规成本太低,导致过度医疗有恃无恐。
尽管当前政府与卫生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部门措施不够强,执行不够严。而由于每个病人都有独特的个体情况,要证明医院确实属于违规操作具有一定难度。可见由于监管没有标尺,连监管部门自身也“无计可施”.监管缺位,监管标准不明晰,过度医疗难免泛滥。
参考对策
要解除过度医疗的难题,除了需要患者自身不要迷信过度医疗以外,更需要制度路径。
一是监管部门对过度医疗的处罚不能止于对负责人警告处分了事,而要对违规医院和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并引导群众参与监督,让医院与医生形成过度医疗对己不利的概念;
二是政府要加大对医院的投入与补偿力度,减少其对过度医疗的依赖心理;
三是要督促医院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引导医生从过度医疗牟利向凭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获取报酬方面转变。
2017年湖北公务员申论热点二:守好法治的前哨
站在执法一线的警察是法治的前哨,通过每一起或大或小的执法案件,代表着法治在“街头巷尾”的形象
就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前夕,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较仅有52条的现行警察法,草案内容大幅增加,达109条。制定于1995年的警察法,在2012年已经修订过一次。时隔4年又提出大修,足见党的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在制度建设上步入快车道。
执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警察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法治形象。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今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件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如果说司法是法治的殿堂,是在肃穆的法庭上以冷静和理性寻求公平正义,那么站在执法一线的警察则是法治的前哨,通过每一起或大或小的执法案件,代表着法治在“街头巷尾”的形象。相对于居殿堂之高的司法,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感受更深,因为“街头巷尾”才是他们最常与法律相遇的地方。一些人可能从未进过法院,但或多或少都与警察打过交道。所以,警察执法所体现出的“街头法治”形象,实际上更容易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感知。
正因为警察执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此次的警察法草案稿更加强调规范和监督警察的行为,用了1/4篇幅规定了警察在履行职责中的规范。需要看到,近年来,在“警察踩头发事件”等案例中,少数警察因执法不规范引发公众质疑,乃至引发舆论漩涡,给法治形象造成了伤害。草案稿将规范和监督警察职责作为立法宗旨,可以说切中肯綮。执法规范化就是执法的自我约束。这并不意味着削弱执法力量,相反,就像只有最自律的军队才具有最强的战斗力一样,只有执法最规范、最自律的执法队伍,才能提升权威和公信力。具有权威和公信的执法力量,执法时往往事半功倍。
警察自律解决的不止是“乱作为”、滥用权力的问题,也包括如何防止警察不作为的问题。执法自律不是“畏缩执法”,冷静执法更不是“冷眼旁观”,警察“不作为”,和“乱作为”一样会损害自身公信力。因此,草案稿将现行法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的“职权”“义务和纪律”合并为一章,统一规定为“职责与权力”.这种调整体现了警察权力和职责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对于警察来说,权力与职责是一体的。积极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警察的内在职责。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专断权力,则可能导致任意执法;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义务负担,则可能懈怠执法。权力与职责相统一的警察执法形象,应该是不卑不亢、合理合法、积极规范地处置每一起案件。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发展经验揭示,规范警察权力,树立“街头法治”形象,是构建法治大厦关键而艰难的一步。在“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我们既要重视一部部里程碑式的立法、一件件突破性的司法案件,借此搭建起中国法治大厦的框架,同时也不可忽视“街头巷尾”的法治“踏脚石”.公正严明的警察执法,是通往法治中国的“关键一公里”。
2017年湖北公务员申论热点三:离开法治 共享单车将寸步难行
近日,成都市华阳街道的城管以非法占道经营为由,扣押了辖区内百余辆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此举引发舆论关注。不过,消息曝出不久,成都市城管委员会否定了华阳街道城管的执法行为,认为对于共享单车应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管理,随后,相关部门又将扣押的、共享单车退还。在不少关注共享单车的人士看来,成都市的这次“执法乌龙”反映了目前共享单车的治理困境。
共享单车解决的不仅仅是短途出行的问题,化解的也不仅仅是“最后一公里”接驳的尴尬,更具有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功能。
相较很多城市政府提供的付费使用自行车,共享单车能够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其定位约车、网络支付、停放自由的功能,让市民享受更加完善高效的个性化用车服务,极大地方便市民出行,无疑是“互联网+交通”的创新之举。但这种既便利又环保的共享单车经济,必须依赖良好的法治环境,否则将会寸步难行。共享单车违法占道并非难以解决的问题,很多城市都有管理自行车的法规,并且设置了专门的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地,政府管理部门只需要划定专门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就能解决共享单车违规停放问题。
共享单车面临的法治问题,最核心、最棘手的还不是来自政府部门的管理,也不是存在的合法性问题,而是使用者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媒体在调查中发现,自行车被用户随意停放甚至带回家、二维码被毁、车上被贴广告、车座被损坏、私自加锁占为己有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使用者将其丢进河里,对于用户的某些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共享单车经营者也表示束手无策。
显而易见,无桩的共享单车虽然使用时方便自由,随之而来的却是经营者和政府部门监管成本的上涨。共享单车的盈利基础,就是要求使用者秉持“共享”的理念,主动促进单车的有效利用率,通过合理停放、主动爱惜、及时报修等自律行为让单车实现最大程度的循环利用,这样共享单车的经营者才会实现更多盈利,进而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对于不道德及违法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无论是进行有效监管还是进行信用惩戒,目前在现实中还很难实现。因为,有效监管的经济成本过高,信用惩戒过于严厉且不符合适当性原则,所以,共享单车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依赖使用者自身的道德法律素养。摩拜单车创始人就表示,最终能否盈利要看国民素质,失败了就当做公益。
“共享”本身就是一种自律性理念,这种经济理念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之中,要求政府部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共享型经济模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更要求共享的参与者具有良好的道德法律素养,通过自律实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共享单车能否在城市畅行无阻,其根本性保障就是国民自身的法治素养。否则,共享单车带来的便利就会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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