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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省公务员申论热点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2017广东省公务员申论热点一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在整个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民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依然强调贫困生要有个“特殊”的样子,标准不免有些陈旧和落伍。

  对很多人来说,关于贫困的记忆并不遥远。在物质匮乏的年代,逢年过节不能改善伙食的家庭,多会关起门来吃饭,以避免遭人嘲笑的尴尬。进入物质相对丰裕、社交开始活跃的年代,如果在聚会场合,别人都是西装革履,只有一位粗布衫,估计也会手足无措拘谨得很,甚至发誓下一次再也不能这样露怯。情同此理,我以为,贫困生也应该有一个体面的样子。

  教育的趣旨之于所有学生都是平等的,其中之一即是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如果一定要让贫困生有个贫困生的样子,衣食用品远落差于其他同学,很多时候就相当于将这个群体向下孤立和区别开来,年轻人比较脆弱的自尊,会不会被深藏进内心而转变成自闭,犹未可知。我们当然希望出现更多家贫志坚的励志故事,但却无法回避刚刚成年的孩子们尚不稳定的青春心理。

  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助学的要义已不能仅仅停留于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推进精准扶贫、使民众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时代背景下,助学应该成为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与路径。去年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要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在整个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民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依然强调贫困生要有个“特殊”的样子,标准不免有些陈旧和落伍。

  [参考对策]

  总结:

  一是导大学生树立端正的消费观,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事实上,这种教育是缺失的。而从疯狂的“校园贷”屡屡在校园内制造悲剧来看,勤俭节约的消费观教育,不只是对贫困生群体,付诸几乎所有大学生群体都是缺位的。如何将大学生热衷的目光,从消费攀比拉回到知识探索,或许才是转移审视贫困生外在条件视线的最好方法。

  二是要完善资助方式,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完善贫困生评定体系和资助方式。

  2017广东省公务员申论热点二

  西安西京学院应届毕业生魏仓(化名)已经感受到了“深深的恶意。”正在求职的他在不到一个月内连撞三个大“坑”:被用人单位提前收取“防违约押金”,被黑中介骗了500元钱,甚至被疑似传销组织的不明团伙骗到了外地。《中国青年报》的这则报道,不仅详细描述了魏仓被骗的遭遇,也记录了他和相关单位交涉的过程。不过很遗憾,从大学到派出所,都没有人帮他挽回损失,更没有将骗子绳之以法。

  例如,他参加西安某大学校内双选会,结果被人以上海某集团公司招聘的名义骗到开封住了两晚,幸好他有所警觉后来报警了。但该大学矢口否认双选会上有这家公司,有关部门则告诉他传销案件需要30个举报人才能立案,真正的上海某集团公司表示确有疑似传销团伙冒充该集团将学生骗到开封,可说起来这家公司也是受害者。看这样子,魏仓除了自认倒霉,再无他法。

  但真的只能这样吗?难道一个人被骗以后,只是因为受骗后果不严重,就无法获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援手与介入?当然不应该这样。

  比如西安这所举行双选会的大学,不仅要对前来招聘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还有责任维护招聘现场秩序,提醒应聘者切勿轻信不在名单上的招聘单位。被人冒充的企业,也应积极应对,不能坐视有人打着企业的旗号四处招摇撞骗。既然上海这家公司明知道每年都有不法团伙冒充企业招聘,为何不及时作出提醒?

  当然,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应有所作为,及时打击不法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所谓传销案件需要30个举报人才能立案,其实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误读,或者说刻板执行。事实上,相关规定指的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本不是什么“凑足30个举报人才能立案”。再说不去查的话,能知道传销团伙有多少人吗?更何况,加入传销组织是一回事,上当受骗又是另一回事。

  作为求职者,自己当然要提高识别能力,不能轻易上当。如今的骗子们可谓无孔不入,骗术又花样百出,单凭个人之力,有时真是防不胜防。所以,关键是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对不法人员形成合围之势,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诈骗活动。否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2017广东省公务员申论热点三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1日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而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这体现出保护特殊群体正当权益,维护和谐家庭关系的重要意义。此次司法解释着重强调应严惩以哄骗方式拐走婴幼儿的行为,反映出司法对婴幼儿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减少骨肉分离悲剧的发生。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同样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如果采取偷盗婴幼儿的方式,则社会危害性更大,应该施以更重的刑事制裁。毫无疑问,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威慑偷盗婴幼儿行为,避免婴幼儿沦为犯罪分子的“猎物”。

  实践中,偷盗婴幼儿的情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像盗窃财物那样偷偷抱走。然而,随着人们居家生活方式的改善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此类赤裸裸的偷窃行为较为少见。更常见、多发的情形是,犯罪分子利用父母、祖父母等看护人的疏忽大意,以玩具、糖果、外出游玩等为诱饵,将婴幼儿哄骗至远离监护人后再拐走。此类行为,表面上看是连哄带骗的欺骗行为,实际上,由于6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基本上没有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可能真正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可能成为被哄骗的对象。即哄骗婴幼儿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哄骗,而是属于针对监护人、看护人的偷盗,理当以偷盗婴幼儿论处。

  其实,同样是偷盗婴幼儿,哄骗拐走的危害性比普通的偷盗行为更大。一般来说,偷盗婴幼儿多发生在被害人家庭等私人场所,而哄骗多发生在商场、超市、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行为无疑会加剧公众恐慌情绪,导致其安全感降低,特别是有些哄骗拐走婴幼儿事件发生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带领婴幼儿外出游玩时,事发之后,受害人会产生愧对子女的内疚感,并可能在骨肉分离后引发一系列的家庭悲剧。由此,将哄骗拐走婴幼儿行为定性为偷盗婴幼儿,不仅合理,而且正当。

  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拐卖妇女、儿童这一严重侵害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危害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犯罪行为。以更重的量刑幅度,严厉惩戒常见多发的哄骗拐走婴幼儿行为,是对婴幼儿权利和安全的有力维护,并可有效斩断以婴幼儿为发财工具的罪恶链条。

  震慑潜在犯罪

  此次针对偷盗婴幼儿的司法解释,也是基于刑法对婴幼儿保护的制度设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名运用不充分的实际。所以,如此释法不单纯是刑法设计这一罪名本义的重申,消除争议的模糊地带,而更大的意义在于释放出行为入罪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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