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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公务员申论热点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2017天津公务员申论热点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选择性执法却造成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而宋女士碰到的就是这种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者恶意或有偏见地处罚特定的违法者,放过其他违法者。在中国,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在一些领域存在较多。譬如说,一大群人闯红灯穿马路,警察只处罚了一个,而之所以逮住这个,是因为他态度不好,而要从重处罚。再譬如,税务局去查税,盯住了一家企业,同样事项对其他企业没处罚,只处罚了这家。这家企业当然不服,凭什么让我吃亏?

  [影响]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即相信良好的法律都能得到严格执行,因而愿意自觉遵守法律。法律信仰不是凭空形成的,也不是靠空洞的宣传教育可形成的,根本上,它是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慢慢形成的,特别是严格公正的执法活动对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

  而选择性执法恰恰与此背道而驰:它或将法律进行肢解,只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文进行执法;或在执法对象上进行选择,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在执法时间上进行选择,给人应付交差之嫌等等;总之误导人们去相信“权钱交易”“走后门拉关系”等种种不良风气,而不是相信法律,由此,法律信仰也就无从确立。

  |对策措施*

  认为,要杜绝选择性执法:

  要始终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切实将群众立场、群众观点贯穿执法始终,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和特权滋生;

  要以公正促公信,让人民群众切实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要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从严治警,同时要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7天津公务员申论热点二

  自1986年推出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开始觉醒,法治理念有了较大提高,依法维权的愿望也日益迫切。但“知法”并不等同于“守法”,“依法维权”也不能代表法治的全部内涵。当前,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多方面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法治精神缺失

  判断法治社会真伪的最根本标准是看其是否具备法治精神。在我国,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滥用行政权、司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强势群体带头违法,对法治精神构成极大破坏。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全社会“敬法”氛围淡薄,钻法律空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层出不穷;“法不责众”心态下,法律底线屡被突破;守法环境差,“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悖论依然存在。

  二、普法模式低效

  在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众对法律常识和法治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亟待提升。但从基层反映看,当前的普法模式仍偏向于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形式主义的做法严重制约普法的实效。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许多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还存在着法律、法规相互“打架”,下位法超越上位法、规范性文件违法制定等现象。

  四、政府机构改革与法治建设不配套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区分明确;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要区分明确。但直到现在,在一些地方,政府还在替企业征地、建厂,进行“筑巢引凤”,还在为企业贷款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承担企业债务;搞城市房地产开发,政府还在与开发商“合穿一条裤子”,想方设法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酿成人命大案仍置之不理、听之任之,这也是导致一些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近两年中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在实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申请人普遍反映一些省级行政审批部门仍然死死抱住审批权不肯精简、下放,作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一些审批事项必须报省审批部门批准,但个别省直部门却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已经成了中央推进简政放权、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中梗阻”、拦路虎。

  五、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许多监督机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不配套,如各级人大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各级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和内部还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有的即使明确了监督机构,也因法律依据不具体、监督措施不明确、惩处力度不够强,造成了监督无力。

  对一些新闻媒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指导、规范、保障,也使这些监督存在效果不理想的现象。由于缺少相关的监督法律法规和专门监督机构,许多基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办事、甚至违法办事的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制止、纠正、改正,无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这种局面如果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到2020年把各级政府都建设成为法治政府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2017天津公务员申论热点三

  “看病难、看病贵”,医院里人满为患,排长队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医患曾是社会里最亲密也是最有人情味的关系之一,而现在医生和患者之间 “互不信任、互不理解”,中国医者,人人自危。

  近年来,我国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2016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引起舆论哗然的暴力伤医事件。据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最新调查,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

  一方面,病人觉得花了钱就一定要把病看好,而在前一轮医改中,政府已经把医院推向市场,过度市场化,势必偏离了医院的公益本性;在一些医生眼中,病人异化为一张张“缴费单”。

  原因一 患者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医疗服务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现代医学技术有其局限性,“无力回天”的事时有发生,而患者一方却固执地认为一旦出事就是对方的错。而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后者也通常抛弃正常维权渠道而选择非正式的恐吓、威胁以及身体伤害。同时,由于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初诊和转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剧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

  原因二 对卫生事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医药卫生体系仍不健全。医药卫生体系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生产供应保障和监管等方方面面。当前我国编织了覆盖13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仍然较低,重特疾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健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以药补医机制仍未从根本上破除,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与用人制度仍未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仍有待进一步改进。

  原因三 与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有关。一些医患纠纷的发生的确与医疗缺欠甚至差错、事故有关,但占比例不多。但由于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人文修养,缺乏与家属沟通的技巧,未能使家属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生难以预料的突然变化的可能性;或者服务态度不好,家属不满意,引发纠纷。

  原因四 医疗风险分担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本身属于高风险职业,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意外、一定概率的错误率甚至事故率。但是目前,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担和化解医疗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导致医患之间的直接冲突,医护人员成为直接受害者,医疗机构成为实施伤医危险场所。同时,医院并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范围,缺乏一个起缓冲防范作用的“安全阀”。这是影响医患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原因五 信任缺失是医患冲突根源。传统医患关系建立在人际信任的基础上,但在如今的陌生人社会,公众就医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区域,具体的医患关系可能就是一次性的服务与被服务,人际信任不复存在,制度性信任尚未建立起来。而不少医院在生存压力驱动下,功利地开大处方药、过度检查,从而失去了公众信任。

  原因六 舆论引导机制不健全。传统媒体特与网络媒体以有限的医学知识判断报道医患纠纷,往往容易出现偏颇、有失公允,甚至以偏概全、误导公众。还有个别媒体不能恪守新闻媒体职业操守,为了吸引眼球,不顾客观事实,对医患纠纷渲染炒作,起到负面推波助澜作用,激化了医患矛盾,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

  |对策措施*

  总结:

  第一,要构建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这需要公安和司法等部门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医托、医闹。同时,医疗机构要对每起医患纠纷认真讨论、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纠纷和事故中存在失误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要加强医疗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定期举办医学管理、法律等知识讲座,对每例纠纷和事故要组织教训讨论学习,对待事故不应“讳疾忌医”;引导医护人员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争取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与支持。

  第三,要探索建立并完善医患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健全医疗事故监管机制;医疗卫生属于高风险,高技术性行业,应该保护医生的风险精神,鼓励医生献身医学事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级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事实,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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