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宪法详解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 组织形式,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性质又称为国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 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人民在数量上 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 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 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 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
(1)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 牢固的联盟。
(3)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 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
(4)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 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宪法为什么还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呢? 因为人民民主专政能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 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国的国情。
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它主要包括:①中国共产党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②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 盟,是参政党;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④“长期共存、互相监 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⑤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 党合作的主要内容;⑥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⑦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 本活动准则。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 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 务;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三、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人民团体,其主要的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 主监督。
(一)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1)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 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具体包含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 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另一个是广泛的 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2)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 护世界和平服务。
(3)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 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 团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 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 士组成。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 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 界人士参政议政。
四、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 社会的政权机关的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四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表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既能够保障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便于保证中央统一 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由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 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 下特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人民作为 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使人民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必须实行民主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在我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在我国人民是 国家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他的国家 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司法权等。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它 的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4)人大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都 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 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2)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五、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 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如西藏自治区;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 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
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 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 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 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 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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