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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文书范文

时间: 世芳2 行政文书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社会。制作行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二

  原告:王光会、女、汉族、1971年生、初中文化、王世骥之次女、原籍织金县茶店乡前进村大田坝组。2001年因水库淹没移迁白云区, 原告之代理人:王世骥、男、194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籍织金县茶店乡前进村大田坝组。现户籍为麦架镇高坡村移民1号。 被告:织金现人民政府,住址:织金县城关镇、织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青。

  被告:织金移民局、住址:织金县北大街大转弯旁。织金移民局、法定代表人何友荣。

  要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成织金县人民政府及织金县移民局依法给予王光会因水库淹没王光会依法承包耕地水田0.5亩旱地1.88亩。(共2.38亩其中自留地0.4亩饲料地0.2亩)土地补偿费。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成织金县人民政府征用王光会承包地按织金县因公共利益征用耕地亩征用单价计算,一次性足额付给王光会水田0.5亩旱地1.88亩土地征用补偿费。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成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移民局,因水库淹没大田坝组集体财产,按没移民人口所得集体财产补偿数额人均所得补偿给付王光会,水位线上未淹没荒山草地灌木林木未淹没耕地按大田坝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耕地成员,王光会应人均一份给予补偿。

  4. 请求人民法院责成织金县政府补偿王光会2.8亩耕地10年未能收获产值二万元。

  5. 请求人民法院责成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王光会因公共利益需要因国家征用耕地后而完全失地所带来之生后困境给予依法以政策按国家优抚失地农民应享受之优抚待遇。(被征地农民保障)

  6. 请求因诉行政府侵权行为提起行政投诉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 偿<三万元>

  事实与理由:

  1.王光会本应水库移民。他是原织县移民办通过96--------99调查登记复核实物指标期间经政府与移民王世骥签章认可登记上册之移民人口,是经政府及移民局与户主王世骥签章发证之移民人口2001年8月临搬迁前织金政府通知户主:王光会不享有移民身份及待遇,然而王光会因水库淹没之特定原因随全家于2001年8月24日搬迁到白云去麦架镇高坡村属国务院741号令:因水库淹没必须移迁出库区特定人群之一,从2001年8月至2011年8月之十年过程中,代理人王世骥因女儿移民人口及待遇蒙受政府不法行政行为侵权,十年以来不断往返于省地县维权路上,通过请求政府批示,逐级依法信访,请求省级妇联维权之正义结果均遭拒绝07年依法行政诉讼仍遭拒不受理,08年逐级至09年毕节地委菀荣专员三级视频接访经地区联席办责成移民局依法处理,仍无结果2010年三月经省信访局发函至毕节行署后转经毕节地区信访局责成地区

  移民局处理仍无结果。

  2010年6月28特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中院确定为司法调解至今已一年五个月仍无结果。因此,行政相对人王光会代理诉讼人王世骥万般无赖情节下,特此以完全失地农民王光会代理维权人向中级法院提起征用土地补偿,为什么以失地农民身份诉求,王光会本应属移民身份,十年了,织金政府迟迟不给于移民待遇,但是,王光会承包耕地及自留地饲料地已完全淹没库低是因公共利益而淹没的,应给王光会完全失地农民补偿。

  2.王光会本应属因水库淹没必须移迁出库区特定人群之一,然而,织金政府及其移民局,不屑一顾从2001年2011年十年以来的各种诉求,王光会十年以来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之人权,十年了蒙受织金政府及地县移民局剥夺,王光会作为中国公民,中国妇女,她为何不能享受国家宪法给予公民权利?她作为中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保护?她作为中国农民为何不能享有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保护?政府及其移民局施政理念完全偏离了宪法原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在地方政府施政移民过程中已荡然无存!

  3.根据国家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物质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织金县政府十年以来对于王光会合理合法诉求不削一顾,置之不理,其行为为之滥用公权,对于王光会这样的极端弱势者的合法诉求,已完全没有公平正义。正如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讲话,他说:对群众提出的诉求敷衍了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结,甚至放任不管。以致酿成严重后果。也验证了王光会2010年6月28日至今一年多时间关于王光会诉求的问题经中级法院确定司法调解一年以来口头上一直确定解决,如果说王光会得诉求不合法不合理中级法院为什么一直承诺调解呢?一年多了又未得到有效解决,正如指出的:不少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他们的合法权利imei有得到有效维护。上诉引用,的讲话就是党的指示,曾讲他说老百姓再小的事也是大事。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是补助百姓赖以生存的大事,但是这样的大事在织金政府眼中,小事都说不上!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织金政府及移民局对于王光会移民人口依法认定而予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错误的,该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王光会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十年了无论怎样诉求都未能有效解决。不是她不当移民而是政府不依法让她享有移民身份。为此,特以完全失地农民合法诉讼求补偿,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有效解决。

  以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 2001年——2004年王世骥的诉求经过1份

  附2.织金茶店乡前进村委证明1份

  附3.请求毕节地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请求书1份

  附4。洪家渡水电站移民留问题处理资金兑现表1份 附5.全权行使委托书1份

  附6.王光会省份证复印件1份

  附7.织金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查表1份

  附8.诉行政侵权行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书”1份

  附9.织金县政府及其移民局施行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书面新论”1份。

  附10.乌江洪家渡水电站水库移民个人补偿手册1份。

  附11.乌江洪家渡水电站水库移民工作宣传及相关移民工作政策规定答疑1份。

  原告:王光会

  代理人:王世骥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三

  原告:王贤吉,王顺,王尔平,王新柱,王贤忠,均为郧县现大桥村八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娇,王顺长女,13886844760,朝阳中路53号

  委托代理人:聂军权, 13971916512,朝阳中路53号。

  被告:郧县移民局,法定代表人:邓兴忠,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2010年第25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责令被告将原告房屋和财产恢复原状;

  3.责令被告补偿原告房屋拆除至恢复之日的租房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张贴公告,告知将强制拆除五名原告的房屋(该公告经过60日后即2010年10月26日视为送达原告)。2010年10月7日至10月8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于2010年10月20日向十堰市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十堰市移民局于2010年12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维持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原告放弃征地补偿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被告强制原告接受征地补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五名原告自2000年以来就已经放弃耕种土地,主要依靠城镇自主就业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南水北调建设工程需要征用五名原告所在村组的部分土地,原告对征地行为完全支持,并自愿放弃建设方给予的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属于原告的私权利,原告放弃征地补偿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告强制原告接受征地补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推定农民必须以土地为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湖北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中央政府2010年1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通过就业培训,自主在城镇就业。原告正是相应政府号召积极自主就业,并取得比耕种土地更高的经济收入。而被告对原告提出不以土地为生的意见不予采纳,坚持认定农民必须以土地为生,认定原告无权放弃工程建设方给予的土地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更侵犯了原告自主选择就业方式的基本人权。

  三、被告错误使用强制拆迁权,违背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设定强制拆迁权的立法原意,更是违反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移民安置条例》第四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首要原则是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第二个原则是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

  集体、个人利益;第三个原则是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其中第二个原则,引申出《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强制拆迁权的规定,即: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强制拆迁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因个人局部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重大全部利益,原告放弃被征用耕地的补偿,不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反而有效降低的移民规模,为国家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节省资金,完全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

  《纲要》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被告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国家大型水利工程,原告同意建设方的征地行为,并放弃征地补偿的权利,仅要求保留位于蓄水线上房屋的合理要求,完全可以保障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建设。被告在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征地补偿的情况下,执意强制原告移民外地,逼迫原告放弃在十堰城镇企业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迁往异地他乡,从事十余年来未曾接触的农业耕种,必然导致原告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被告执意强制拆迁,拒绝原告保留房屋自谋生路,自主就业的选择,侵害了原告的最基本人权。

  四、政府使公权力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广泛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种特殊利益。原告有足够理由质疑被告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出于经济利益驱动,严重违背了行政法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

  被告执意选择极度侵害原告利益的强制拆迁行为,其动机并不是为了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工程建设的需要,更不是为了保障原告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而是为了以表面形式合法的移民手段掩盖与民夺利的非法行为。被告明知原告房屋位于水位线以上50余米,南水北调工程完工蓄水后,原告房屋所在的位置属于经济价值极高的风景胜地。从郧县政府公告的海滨别墅规划和和平岛商业开发规划图(见证据1),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原告房屋的所具备的升值潜力和市场价值。

  五名原告的房屋合计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按照商业开发拆迁1:1.5还建标准,可以获得2000平米左右的房屋,以每平米2000-3000元计算,其市场价格在400万至600万元之间。而被告按照移民补偿标准仅仅支付五名原告不到50万元的房屋补偿,不到市场价格的十分之一,五名原告的经济损失高达500万元左右。

  五、原告的房屋和耕地属于可分割的权利,被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调整,被告以耕地补偿为由强制征收原告房屋违反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混淆了征用和补偿的先后顺序。

  农民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原告有放弃耕种土地的权利,也有放弃征收耕地补偿的权利,被告以原告身份属于农民,必须以土地为生,必须接受土地为由征收并未妨碍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私有房屋,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第四条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被告应当举证征收原告的房屋是出于何种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告对于原告的耕地,可以依据建设水利工程的公共利益需要现予以征收,后给予补偿。但是原告的房屋,并不属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范围,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只能补偿在前,征收在后,即原告接受了被告关于房屋的补偿,被告才有征收原告房屋的权利。原告房屋并非水利工程需要征地范围,不能适用先征收后补偿的规定。

  六、原告拒绝搬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移民搬迁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即使假定原告属于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根据上述规定,当原告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依法拒绝搬迁。原告拒绝搬迁的理由是放弃被告给予的耕地补偿,原告放弃耕地补偿权利后,被告没有任何征用原告房屋的法定理由。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的理由属于《移民搬迁条例》五十六条的正当理由,根据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原则,请被告告知《移民搬迁条例》五十六条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七、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属于移民规划中必须搬迁的范围

  移民规划大纲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受蓄水影响居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在行政复议中被告提交的答辩材料和有关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属于移民规划中必须搬迁的范围,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属于淹地不淹房必须搬迁的人口。

  八、被告因原告农民身份,剥夺原告的居住权,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平等权的法律规定。

  原告向被告质疑,同在大桥村,为何部分村民房屋被拆除,部分村民房屋被保留。被告答复,保留房屋的人属于退休人员或者有家属属于城镇户口。即,原告既不是退休人员,也没有家属属城镇户口,因此,被剥夺了在大桥村的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告不依赖国家扶持和补偿,通过技能培训,自主在城镇企业就业,自食其力维持生活,却因为不具备城镇户口而被非法剥夺居留权。违反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公民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

  九、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搬迁告知书,就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了行政法的程序规定。

  一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郧县移民局没有同申请人达成搬迁协议,没有告知确认申请人房屋属于移民范围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如申请人房屋的水位线高度的证据和确认为移民范围的政策依据),就单方面的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规定;

  二是假设原告属于必须搬迁的人口,被告应当先给予原告自行搬迁的合理期限,但是被告无视法律规定,在搬迁告知书尚未送达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中,复议机关称被申请人(本案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原告送达搬迁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2010年10月26日方视为依法送达。但是被告于2010年10月7日至10月8日即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明显程序违反。况且南水北调工程两年后即2014年底方能蓄水,被告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十、被告作出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

  (一)原告王顺的房屋属于两层半(见证据2),但被告在提交的房屋测量面积上仅计算了一层半的面积。

  (二)原告王贤吉的房屋属于框架结构(见证据3),被告人定位砖混结构。

  (三)被告在拆除房屋时公证的录像刻意遗漏了对地下室财产的拍摄。使原告王贤吉的地下室机械加工设备没有进行财产登记,造成原告王贤吉经济损失3万元(见证据4)。

  综上所述,被告的强制拆迁行实体错误、程序违反,应依法撤销。

  此致

  郧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行政诉状副本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

  3.申请人房屋拆迁前后照片2份

  4.郧县移民局强制执行前催告书2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法院签收回执

  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移民宣传工作纪律的通知

  关键字: 移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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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办公室 来源:移民指挥部 更新时间:2010-3-16 10:06:49

  各库区乡镇、县直各单位:

  、县政府将移民外迁作为今年的首要政治任务,要求全县上下抓紧抓好。移民宣传工作事关全县移民工作是否能顺利推进,事关郧县对外整体形象,事关全县大局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移民宣传工作,严肃宣传工作纪律,确保全县上下思想统一、口径一致,确保全县移民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全县大局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一线,扎实采访

  县内所有新闻工作者、广大通讯员要大力发扬不怕吃苦、不畏艰难的奉献精神,坚持深入移民一线,以正面宣传为主,挖掘典型,收集题材,扎实采访,创作出更多更好、更真实、更鲜活的新闻稿件。采访期间,要严格规范言行,不说不利于移民工作的话,不做不利于移民工作的事。在参与工作会议等移民活动的报道时,要认真记录,认真拍摄影像资料,遵守新闻纪律,遵守会场纪律,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活动的采访报道工作。

  二、统一口径,严格审签

  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必须高度重视。所有采写、报送的移民宣传稿件除了符合新闻质量的相关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政策、符合实际。向县内媒体报送的所有稿件必须由撰稿人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向县外媒体报送的所有稿件,先经撰稿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宣传组把关,必要时送相关领导审签,经层层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否则坚决不准报送。所有移民宣传稿件必须按程序要求,履行签字手续。

  三、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县内所有新闻工作者、广大通讯员、新闻爱好者,思想上必须与、县政府和县移民工作指挥部保持高度一致,行动上必须服从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和宣传部的统一安排,必要时调遣有关单位具有一定新闻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同志及通讯员参与移民宣传工作,这些单位和同志必须服从,不计得失。

  四、落实责任,严格追究

  县电视台、新闻中心、政府网站对移民宣传信息稿件要认真审查,凡不符合新闻质量要求的一律不用,未经单位分管领导审签的稿件一律不用,不真实、不符合移民政策的稿件一律不用。对因审查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程序审签直接向上级媒体报送的稿件,采用后一律不兑现用稿奖励;出现质量问题的,还要严肃追究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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