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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考试基础法律知识试题精讲

时间: 焯杰2 法律知识

  公选考试基础法律知识试题: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3.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4.美院毕业生孙某虽然画艺超群,但是因为无人赏识,穷困潦倒,孙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同意 孙某在李某的房屋中免费居住,孙某可以每月无偿为李某画一幅油画,李某表示同意,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 )。

  A.互易合同 B.承揽合同

  C.赠与合同 D.租赁合同

  5.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 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1/2 B.乙得2/3丙得1/3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财产

  公选考试基础法律知识试题答案精讲:

  1.【答案】A。

  精讲:《继承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故本题选A。

  2.【答案】B。

  精讲: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A项说法错误。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B现说法正确。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例如权利质权。C项说法错误。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认为属于救济权,是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但是请求权不仅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还包括合同之债的履行请求权等,后者即属于原权利,选项D错误。故本题选B。

  3.【答案】B。

  精讲:《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甲、乙约定的利息为原本金的50%,显然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超出部分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甲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后,再以自己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乙取得清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B项正确。甲将乙的鸡吃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C项错误。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D项错误。故本题选B。

  4.【答案】D。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故本题选D。

  5.【答案】C。

  精讲:甲享有设定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所以甲设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乙,该遗嘱有效,则不再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A项说法错误。虽然甲在设定遗嘱当时乙、丙尚未成年,但是甲将全部财产留给乙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是本题中遗嘱生效时丙不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因此不必为其保留必留份。第19条的适用以遗嘱生效时为准而不以遗嘱订立时为准。所以全部遗产可以由乙依遗嘱继承获得。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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