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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

时间: 思晴2 资讯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一):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7章)

  (1)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⑪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2016年新增)

  (二)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按规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7章)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第7章)

  6.原则上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二):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2016年新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2016年重大调整)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新增)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新增)

  (4)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6年新增)

  (三)起诉和受理

  1.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重大调整)

  ②保护时限(2016年新增)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2016年新增)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3.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2016年新增)。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2016年新增)。

  2.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3.审限和上诉期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行政判决。(2016年新增)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总述

  1.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约定条款

  工时制度(★)

  1.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3.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能否休?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而非在该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2016年新增)

  (1)试用期;

  (2)服务期;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释】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新增)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准确理解“应当”——劳动者有权说“No!”

  出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一方享有选择权)。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2)2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违章失职与兼职】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欺胁乘危又犯罪】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须待两不能】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胜任应经培或调】

  3.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此处没有最多11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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